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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
2009/7/25 7:50:00
发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主要负责人辞职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三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召回等情况将被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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