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堤发(2009)10号
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政策作了规定,由于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给予养老补助的奖励政策暂缓实行。
随着企业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力度,努力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不断强化管理服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较大提高,为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人员范围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享受奖励的人员范围须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 本单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2. 自2002年9月份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
二、支付方式
1. 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单位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当年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比例给予养老补助奖励。
2. 结合单位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养老补助奖励原则分三期发放,每季度末为养老补助奖励的发放月。
三、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2002年9月1日-2009年7月31日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公司按照退休时当年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比例给予补发养老补助奖励。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贯彻落实 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养老补助奖励 暂行办法
济南堤口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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